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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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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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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長x高x寬):290*380*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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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集會遊行法有違憲問題嗎?

發問:

憲法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為所有法律的依據和母法,本人閱覽此篇有關大法官對於集會遊行法之解釋以及大學生們於自由廣場抗議:集會遊行法違憲!以上請問大學生為什麼會認為違憲,請大家依據憲法相關規定及大法官解釋內容回答問題,同時也希望野草莓能解釋為什麼違憲若認同野草莓訴求的也歡迎幫忙解釋,到底集會遊行法那一條違憲,為什麼修法為事後報備制才沒有違憲的問題呢?有關大法官憲法解釋請進入本網址自行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112202428&q=1708122206490&p=%E9%9B%86%E6%9C%83%... 顯示更多 憲法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為所有法律的依據和母法,本人閱覽此篇有關大法官對於集會遊行法之解釋以及大學生們於自由廣場抗議:集會遊行法違憲! 以上請問大學生為什麼會認為違憲,請大家依據憲法相關規定及大法官解釋內容回答問題,同時也希望野草莓能解釋為什麼違憲若認同野草莓訴求的也歡迎幫忙解釋,到底集會遊行法那一條違憲,為什麼修法為事後報備制才沒有違憲的問題呢? 有關大法官憲法解釋請進入本網址自行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112202428&q=1708122206490&p=%E9%9B%86%E6%9C%83%E9%81%8A%E8%A1%8C

最佳解答:

綜觀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45 1.集遊法的許可制,與憲法保障之集會結社自由並無牴觸。 2.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之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因牴觸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思想自由, 所以自此解釋令公佈之日起,上述條款即失效。 意即核准許可的機關不得以上述違憲的條款為由,拒絕核發許可。 真自由?假自由? 自由,是普世價值。 自由,是以不侵犯他人自由為範圍。 所以,自由,除了強調自身的自由外,也強調不能忽視他人的自由。 所以,自由也兼含平等的精神在裏面。 所以,要談自由,就不能忽略平等, 所以,忽略平等的自由是假自由,兼顧平等的自由才是真自由。 法治,保障人民平等的自由 我們常聽說「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 但卻沒聽過「民主政治就是自由政治」, 因為民主政治的發展強調的是法治,不需要強調自由。 不需要強調自由,敢講這話就不怕千夫所指嗎? 不是的,我是說自由是普世價值,不需要再強調了。 該強調的是如何營造平等的自由,建立一個真自由的社會。 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擁有各種自由, 法律所規範的,除了保障人民的各種自由之外, 還針對侵害他人自由者予以制裁,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下,保障人民平等的自由。 自由氾濫,非全民之福 台灣的亂象,不管是政治亂象還是社會亂象, 都是自由氾濫造成的, 因為自由氾濫,造成很多亂象礙於「自由」而不能立法嚴禁重罰, 也有更多的亂象,是扛著「自由」大旗,讓法律變得寬鬆輕罰,無法可治。 這是最簡單的說法,不是嗎? 在自由的社會,不能只強調個人的自由,而是平等的自由。 民主社會、自由社會的特色就是容許多元化的存在, 多元化若沒有法律來規範、約束每個人的「自由」的範圍, 那這個社會就只有一個字來形容,就是「亂」。(今年的代表字正是「亂」) 自由社會變成「亂」的社會, 形成不平等的自由,人人互相侵擾,反而一點也不自由。 集遊法的核可制是否具有「平等的自由」 有兩種角度來看集遊法核可制是否具有「平等的自由」: 1.政府與人民 政府是「民選」組成的,代表「全民」,負責「管理」眾人之事, 所以,政府是管理者,人民是被管理者。 我說的是行政面,行政面的東西,不能以「人民是主人,官員是公僕」來說。 如果行政面的東西是用「人民是主人,官員是公僕」來解釋, 那麼,何須有政府來管理眾人之事呢? 也不會有「公權力」一詞,對吧? 在此角度下,集遊法是政府讓任何的政黨、團體??等, 都平等地在集遊法規範下,享有集會遊行的自由。 不管許可制還是報備制,是政府對集會遊行的「管理」方式, 包括遊行的時間、地點也是管理方式的一環, 難道還要時間無限制?地點也無限制嗎? 那豈不影響附近居民住的權益,也造成交通癱渙嗎? 如果把集遊法裏規定的管理規範視為違反人民集會自由, 而主張一定要改為報備制才不違反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 這不正是扛著「自由」大旗,讓法律變得寬鬆輕罰,無法可治嗎? 2.執政黨與反對黨 野草莓的觀點,是以「執政黨與反對黨」的關係來論集遊法合不合理。 因為反對黨如欲針對執政黨的政策發起集會遊行來抗議, 卻需向執政黨申請與獲得核准,這樣當然覺得不對等。 可是,儘以「執政黨與反對黨」的角度, 而將集會遊行法修改成鬆散式地影響到未參與集會遊行者的居家、交通權益, 是否值得商榷呢? 又,執政黨在民主政治下,代表多數的選民, 如果以「執政黨與反對黨」這樣的角度來看集遊法, 真的會比以「政府與人民」的角度還適當嗎? 民主與民粹 我也是老百姓,又不是啥大官。 我們都知道,民主政治也是代議政治, 所以民主的價值對老百姓來講,就是手上這張選票, 還有平時透過輿論力量監督政府, 或者參與集會遊行表達抗議。 在民主的體制下,政府迎合民意就能繼續執政,忽視民意就被輪替。 但民主絕非真的是「人民是主人,官員是公僕」, 「人民是主人,官員是公僕」這句話蠻民粹的, 很容易破壞民主最基本的機制「少數服從多數」, 形成政治亂象、社會亂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每個人都應該遵守法律,不遵守法律的人就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如果每個人都有守法的觀念,才能建立平等的社會,包括平等的自由。 民眾守法觀念的建立,是自由社會、平等社會的基礎。 希望那些發起野草莓學運的教授和學生們, 請省思一下你們強調的是真自由嗎? 也省思一下你們是不是有守法的民主基本素養。 2008-12-25 19:44:40 補充: 回版大: 是這裏違憲啊: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之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因牴觸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思想自由, 所以自此解釋令公佈之日起,上述條款即失效。 意即核准許可的機關不得以上述違憲的條款為由,拒絕核發許可。 2008-12-25 19:46:24 補充: 這篇的確是花了兩個多小時, 把我在別的提問的意見區發表的意見拼湊起來的, 蒙您看得起拙作,希望以後有機會多多交流。

其他解答:

藍綠的時代,許可制是不得已的好辦法 黑白的時代(是非分明),報備制才是好'方法 共識外還要因應社會環境 給你自由你卻妨礙他人權利 民主下是走法例不是你說了算 不然選舉就不要算了|||||基本上 憲法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為所有法律的依據和母法 那麼 要集會 要遊行 那是不是該先行申請 經由相關機關審查過才可放行~~ 就算 律法有所疑問 也該經由正常管道提起 申訴 才是 而不是強佔地方 坐在地上 就可以改變現況的 有人會說 條伯伯濫用暴力 但是 那些坐在地上的學生更不是強姦民主了 真正的民主 可不是什麼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就集會遊行法的規定給予主管機關很大的裁量權如果主管機關才行使裁量權時沒有公正就會造成整個制度失衡而受規範的對象會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這就是這次社會公評會給予主管機關偏頗的評價原因導致回過頭來法規在某種程度上會呈現違憲的現象 其實簡單審核平等的待遇感受就是假設換作當時是日本人或達賴來台訪問反對人士(通常會是藍營)遭受警察如此待遇而社會公評倘若會出現同樣的狀況代表是主管機關的裁量權問題或是這個法規制度本身就是有問題的應該予以縮小或修正 大法官關於釋字第 445 號探討的解釋爭點是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必須要細細實質審查才知道是否有違憲在這號解釋文中大法官從各個角度說明什麼情況是憲法的自由保障範圍而又什麼情況該限制是很清楚也很合理 總之不是隨便就概括論定違憲或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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